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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1930之一号

原告朱振明诉被告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振明,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930之一号原告朱振明。委托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学广,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57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号。负责人于泽增,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明诉被告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内存款1024498.1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内存款1024498.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广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