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负责人:郑海。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汉金。被执行人福建强力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汉金。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被执行人梅汉金。被执行人黄世集。被执行人李峰。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福建强力管桩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梅汉金、黄世集、李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4803853元,执行费102204元。由于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福建强力管桩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梅汉金、黄世集、李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正在处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60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福建强力管桩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梅汉金、黄世集、李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