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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行审50号

后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XXX、李琰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XXX,李琰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22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法定代表人,陶文雁。被申请执行人XXX、李琰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2015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后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的强制申请。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交纳。

审判长 刘 奎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佟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晴格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