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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行终77号

徐洪、徐少明、徐少飞、徐淑云与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补偿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洪,徐少明,徐少飞,徐淑云,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徐瑞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宁01行终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少明,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系上诉人徐洪之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少飞,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徐洪之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淑云,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康,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徐军,男,乡长。委托代理人任秀萍,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徐瑞兰,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上诉人徐洪、徐少飞、徐少明、徐淑云因土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行初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徐洪与原告徐淑云原系夫妻,原告徐少明、徐少飞系二人婚生子,原告徐洪母亲杨月英与继父徐怀亮已去世,第三人徐瑞兰系原告母亲杨月英与继父徐怀亮婚生女。2013年10月16日,被告与徐怀亮签订《望远工业园区经九路征地拆迁协议》,被告将涉案5.589亩果园土地补偿款补偿给徐怀亮,后徐怀亮去世,原告与第三人因领取补偿款发生纠纷,被告冻结补偿款的发放,要求原告与第三人诉讼解决纠纷。原告徐洪遂将第三人徐瑞兰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徐瑞兰返还涉案果园补偿款480485.03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以被告与徐怀亮签订的上述征地拆迁协议未调查核实涉案果园权属问题、未查明果园中1.409亩土地系原告徐洪扩建的事实、造成四原告合法权益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被告与徐怀亮签订的《望远工业园区经九路征地拆迁协议》;2、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四原告依法签订土地行政补偿合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四原告认为自己未放弃相关补偿权,徐怀亮没有取得四原告的授权,被告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未尽审查义务,与徐怀亮签订《望远工业园区经九路征地拆迁协议》,对徐怀亮进行拆迁补偿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望远工业园区经九路征地拆迁协议》签订于2013年10月,四原告对此协议知情,只是在徐怀亮去世后,不同意由徐瑞兰领取补偿款,并于2015年1月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告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徐洪、徐淑云、徐少明、徐少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徐洪、徐淑云、徐少明、徐少飞。宣判后,徐洪、徐少明、徐少飞、徐淑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徐怀亮签订《望远工业园区经九路征地拆迁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该征地拆迁协议,该协议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诉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凤梅

审 判 员  彭 云

代理

审判员  宁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哈 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