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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1387号

贵港市振林进口汽车维修厂、李小联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港市振林进口汽车维修厂,李小联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振林进口汽车维修厂,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果菜饲料批发市场**栋****号***栋**栋*号。被执行人李小联,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振林进口汽车维修厂与被执行人李小联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振林进口汽车维修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小联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朱光权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覃塘支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谭志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