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刑更412号罪犯李四辈,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亳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四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以罪犯李四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四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四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首次减刑,在其所获奖励对应的可减刑期内,依法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四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刁元战
代理
审判员 唐红艳
代理
审判员 胡玉巧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少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