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802号
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五环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华,总经理。
被告:程贤水,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贤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贤水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贤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海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祝美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