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624号原告程宁博,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新明,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绛县大交镇。被告王超,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绛县大交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宁博与被告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新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宁博经法院通知后,在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