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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624号

程宁博诉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宁博,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新明,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624号原告程宁博,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新明,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绛县大交镇。被告王超,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绛县大交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宁博与被告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新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宁博经法院通知后,在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