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刑初18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至3月12日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7年5月8日被抓获,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洋、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某法庭询问其与前妻袁某某经济纠纷一案时,遇见了袁某某和陪同袁某某前往的胡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法庭门前持石块殴打胡某某头部数下,致被害人胡某某头皮创口长度累计15.4cm。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一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伤害程度鉴定书、被害人伤情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佟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