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1516号
申请执行人:刘元明,男,1959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执行人:王后贤,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申请执行人刘元明与被执行人王后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华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王后贤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黄立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家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