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洋,男,汉族,1945年6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訾金龙,女,汉族,1949年1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莉,女,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332898-1。
负责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先俊,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上诉人王成洋、王鹏、訾金龙、刘莉、天津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先俊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成洋、王鹏、訾金龙、刘莉、天津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81800元,由上诉人王成洋、王鹏、訾金龙、刘莉、天津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付 毅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