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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9203、9206号

02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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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9203、9206号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荣添。��托代理人黄桢茹,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超冰,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中,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两案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两案共计100元(已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