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1803号原告王辉,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村长,住所地泗洪县。被告陈先平,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
原告王辉诉被告陈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先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辉诉称:被告陈先平因经营房地产所需,分别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5%,还款期限3个月;于2013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转账交付40000元),约定月利率5%,还款期限2个月;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0%,还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均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先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先平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5%,还款期限3个月;于2013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实际交付40000元),约定月利率5%,还款期限2个月;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0%,还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三份、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凭条三份、手机短信一组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与被告陈先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债款到期限后,被告陈先平经原告王辉催要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王辉要求被告陈先平偿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月利息5%及10%均超出法律保护范围,超出部分无效,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先平偿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2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3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9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时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320元,由被告陈先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2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审 判 长 葛 明
人民陪审员 孔 旗
人民陪审员 杨成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思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