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03执360号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社久、赵晓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社久,赵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360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社久,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晓明,男,汉族,靖远煤业公司大水头矿职工。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社久、赵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晓明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王 挺

审判员  赵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泂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