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258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某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258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某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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