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828号原告李兴东,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东明镇前太平村三屯原告郑娟,女,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于金河,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东街丰巨村一屯。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东、郑娟与被告于金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东、郑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东、郑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海涛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家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