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4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
被执行人:田雨,女
被执行人:刘秀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雨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YCU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雨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YCU2**)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宪成执行员 曾爱民执行员 刘靖所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立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