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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保70号之一

恩平市佰瑞恩建材原料有限公司与广东荣高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保70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原告):恩平市佰瑞恩建材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翠红,女。被保全人(被告):广东荣高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锦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恩平市佰瑞恩建材原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广东荣高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保全人广东荣高陶瓷有限公司473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黄灿新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恩平市横陂镇虾山村委会北侧,面积11986.9平方米[土地证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并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恩平市佰瑞恩建材原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案外人黄灿新名下的坐落于恩平市横陂镇虾山村委会北侧,面积11986.9平方米[土地证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二、对被保全人广东荣高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任爱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义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