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292号
原告: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露,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阳,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
原告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77元,减半收取计1,939元,由原告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