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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财保504号

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与被申请人陈新违法修建建筑物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邵县公路管理局,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以被申请人陈新,陈爱聪违法修建建筑物为由,陈新,陈爱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2财保504号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新涟街68号。法定代表人岳得福,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陈新,男,汉族,农民,1978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7811016370,地址新邵县龙溪铺镇朝阳村11组。被申请人陈爱聪,女,汉族,农民,1981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112306381,地址新邵县龙溪铺镇朝阳村11组。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以被申请人陈新、陈爱聪违法修建建筑物为由,对被申请人陈新、陈爱聪作出新邵路处罚决定(2016)S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保证该决定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新、陈爱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6217995550007706927账户的存款16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蒋 梅

审判员 何进军

审判员 何文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