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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166号

王琦、蔡嵩松与方晶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琦,蔡嵩松,方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166号

原告:王琦,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蔡嵩松,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方晶晶,女,1993年5月19日,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王琦、蔡嵩松与被告方晶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琦、蔡嵩松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琦、蔡嵩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琦、蔡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