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166号
原告:王琦,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蔡嵩松,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方晶晶,女,1993年5月19日,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王琦、蔡嵩松与被告方晶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琦、蔡嵩松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琦、蔡嵩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琦、蔡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