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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催30号

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张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民催30号

申请人: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兴旺寨乡北马相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308065433L。

法定代表人:张野,执行董事。申请人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2日发出公告,于2016年5月25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5449967,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斯泰堡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熟市亚一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连杭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2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章楚熊

审 判 员  周群新

代理

审判员  马金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