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116号原告刘凤霞,女,5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被告李双宝,男,4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被告敖特根,女,42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乌都巴拉,女,42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霞诉被告李双宝、敖特根、乌都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凤霞于2016年8月9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凤霞的申请出于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凤霞负担。
审判员 宏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包思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