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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1306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306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汾西矿业集团高阳煤矿居民。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霍可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