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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944号

段军义与鲁西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段军义,鲁西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军义,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姜万信,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春华,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西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宗林,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段军义因与被上诉人鲁西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军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1995年4月1日上诉人在原聊城化工机械厂参加工作,2006年6月1日聊城化工机械厂宣告破产,2010年11月10日破产终结,成立中油通用鲁西天然气公司,后又变更为被上诉人。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上诉人与中油通用鲁西天然气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9月10日上诉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私自生二胎,被上诉人据此违法解除了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该条本意是,国家提倡而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于按照国家提倡履行义务的按照该法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包括:(1)晚婚晚育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2)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3)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和地方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了不能享受(1)(2)以上奖励外,还要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虽然具有强制性特点,但根据《行政处罚法》却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上诉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并不违法,被上诉人据此与上诉人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2、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损失。上诉人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被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故上诉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因此,上诉人应当享有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上诉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至少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上诉人提交的与上诉人签订的《机械行业劳动合同书》第29条约定:“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给乙方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到劳动仲裁部门审查盖章后,7日内将有关档案材料报失业保险机构。因甲方原因未能使乙方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因为被上诉人未能使上诉人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上诉人失业保险金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上诉人2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19200元。《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诉人失业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因为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上诉人无法享受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造成上诉人医疗保险损失。该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是错误的。2014年6月12日,上诉人去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权窗口询问失业保险和经济补偿问题,该局工作人员对上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记录,上诉人一审中向原审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原审法院依法向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2014年6月12日的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上诉人的仲裁时效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中断,仲裁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本案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新能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4月1日原告段军义在原聊城化工机械厂参加工作,2006年6月1日聊城化工机械厂宣告破产,2010年11月10日破产终结,成立中油通用鲁西天然气公司,后又变更为被告。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中油通用鲁西天然气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9月10日原告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私自生二胎,中油通用鲁西天然气公司决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为相关待遇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4月16日原告向聊城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仲裁委作出聊劳人仲案字【2015】第15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诉至本院。经核实,被告欠原告2013年9月工资3803.79元,10月份工资3310.5元,共计7114.29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段军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43200元,因原告系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告才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具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原告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本院无法保护。原告要求赔偿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9200元,解除合同后被告新能源公司及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现要求赔偿该损失,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属于举证不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无法保护,且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关于原告要求支付两个月的工资7500元,经核实被告欠原告工资7114.29元,庭审中被告提出,因被告不交违法超生社会抚养费,所以扣发工资,社会抚养费与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两者不能抵消,原告多次要求发工资,并向劳动保障部门主张权利,被告始终未发不当,该请求应认定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应认定未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应予以发还。综上,原告段军义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原告诉求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能源公司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鲁西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军义工资7114.29元;

二、驳回原告段军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鲁西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段军义提交原审法院在人力资源局调取的维权记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在2014年6月12日向聊城市人社局维权中心要求维权,其诉讼并未超过时效,新能源公司不予认可。该记录显示反应的主要问题是:已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给予办失业证。新能源公司提交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及学习签到表,显示职工代表及工会参与制订,并且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学习签到表亦有段军义的签名,该规定第5.1.6条内容为“违反日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照本单位规定处罚,最终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与段军义之间的劳动合同即根据此内容所为,段军义表示有异议,称不知道该规定,签到表未注明学习内容。

本院认为:关于新能源公司按照严重违反纪律解除与段军义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二审期间新能源公司提交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内容显示,上述规定经合法程序制定合法有效。段军义与其妻子违反规定生育二胎是事实,新能源公司依据其管理规定按照严重违反纪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因此段军义上诉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能成立。至于段军义主张的未能领取失业保险损失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段军义并未能提供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不能补救且导致损失的证据,所以其该主张无法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2013年9月10日,段军义提起仲裁是2015年4月16日,显然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其所提交的维权记录显示内容为“已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给予办失业证”,与其在本案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非系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段军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久强

审 判 员  孔繁奎

代理

审判员  李昭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