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411号原告孙津与被告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034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津于2016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指定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过户材料送达武义县房管处、武义县国土局,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4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津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继续执行条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陈权
代理
审判员 钟升祺
代理
审判员 鲍圣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