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479号
被执行人:金玉平。金玉平因犯敲诈勒索罪,前由本院于2016年02月06日作出的(2015)嘉平刑初字第011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玉平被判并处罚金3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玉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147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