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53号
原告:李学,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驾驶员,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
负责人:孔宁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
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格,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学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昌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委托代理人陈迎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继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严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学诉称:2015年11月13日22时25分,刘军驾驶皖K、皖D挂重型低平板货车,沿沪陕高速行驶至沪陕高速下行线527公里600米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前方正常行驶的由其驾驶的蒙D、蒙D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货车,致蒙D、蒙D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货车失控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车头逆向车道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刘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学无责任。蒙D、蒙D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货车的登记所有人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所有人系其,本起事故致该车损失25000元、14600元,为确定车损,原告支付了评估费1000元,为施救车辆,原告支付了施救费6900元。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系太和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皖D挂重型低平板货的所有人系淮南市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额为1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车损39600元,评估费1000元,施救费6900元,合计4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案李学所有的车辆已经其公司委托法院鉴定,应按照鉴定后的数字判决;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险,超过交强险的赔偿费用,其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应平均承担,另其公司不承担施救费和评估费;其公司负担的评估重新鉴定费用应由李学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合理分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辩称:
一、其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其公司的赔付是基于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一切赔付都应当依照保险合同及条款的约定处理;
二、根据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事故车辆皖D挂号车及其驾驶员刘军必须提供在事故发生时合格、有效的证件(行车证、对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营运证及从业资格证),否则对于商业险部分答辩人不予承担;
三、皖K主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太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0000元;皖D挂车在其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0000元不计免赔;按照主、挂车投保限额,李学诉请的事故中受损的蒙D、蒙D挂的损失由皖K主车在交强险物损限额内先行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再由皖K主车及皖D挂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分摊赔付;
四、李学车辆由全椒县法院委托,经安徽百友鉴定中心鉴定:蒙D主车损失20495元、蒙D挂车损失12300元;
五、李学诉请的蒙D、蒙D挂车施救费,如确需施救应参照安徽省道路施救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李学诉请的评估费属于间接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赔付;按照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该项目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22时25分,刘军驾驶皖K、皖D挂重型低平板货车,沿沪陕高速行驶至沪陕高速下行线527公里600米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前方正常行驶的由李学驾驶的蒙D、蒙D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货车,致蒙D、蒙D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货车失控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车头逆向车道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刘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学无责任。蒙D、蒙D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货车的登记所有人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实际所有人系李学,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系太和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皖D挂重型低平板货的所有人系淮南市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额为1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李学为鉴定其车损,支付鉴定费1000元,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对李学的单方鉴定不服,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蒙D、蒙D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货车进行鉴定,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7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蒙D车辆损失价值为20495元、蒙D挂号车辆损失价值为12300元。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因重新鉴定申请支付鉴定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蒙D、蒙D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货车行驶证,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车损评估报告及评估费票据,修理费发票及修理清单,施救费发票及施救清单,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D挂重型低平板货车行驶证、刘军驾驶证、保险单,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鉴定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集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学无责任,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皖D挂重型低平板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额为1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李学要求两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定李学的损失为:蒙D车辆损失价值为20495元、蒙D挂号车辆损失价值为12300元及施救费6900元,总计39695元。鉴于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内赔付李学财产损失2000元,下剩赔偿数额,鉴于肇事车辆在两保险公司均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按照商业保险限额,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83%的比例赔偿李学的损失,即31286.8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合计赔付李学33286.8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17%的比例赔偿李学的损失,即6408.15元。李学诉请超出部分,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因重新鉴定支付的鉴定费2000元,由其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学33286.8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学6408.1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李学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承担12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昌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济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附本院兑现款账户: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