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776号

王明与吕向阳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吕向阳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男,1971年8月生于甘肃省会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吕向阳,男,1983年10月生于甘肃省泾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王明与吕向阳(2015)青调确字第24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0504元,负担申请费58元,共计10598元。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246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刘兴发

代理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洪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