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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2778号

孙兆安与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市利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孙兆安,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市利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778号

原告:孙兆安。

被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尊科。

被告:徐州市利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友华。

原告孙兆安与被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市利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孙兆安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涉案纠纷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兆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兆安负担。

审判员  王秀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谢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