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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451号

裴建斌、魏玉茹等与郭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建斌,魏玉茹,郭红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51号

原告:裴建斌。

原告:魏玉茹,

被告:郭红利。

委托代理人:李志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建斌、魏玉茹诉被告郭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裴建斌、魏玉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建斌、魏玉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裴建斌、魏玉茹负担。

审判长  孙雅会

审判员  马 强

审判员  侯凌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平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