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51号
原告:裴建斌。
原告:魏玉茹,
被告:郭红利。
委托代理人:李志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建斌、魏玉茹诉被告郭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裴建斌、魏玉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建斌、魏玉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裴建斌、魏玉茹负担。
审判长 孙雅会
审判员 马 强
审判员 侯凌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平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