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73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石亭镇。被告晏某某,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喻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