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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734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73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石亭镇。被告晏某某,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喻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