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81、191、193、214、216、230、220、238、253、255、270、292、295、303、312、314、319、1060、1072号(共19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被执行人李大伟等共19人(详见附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大伟等共19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827、865、859、511、731、831、706、833、797、795、400、933、642、823、818、814、758、1415、14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大伟等19人送达执行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李大伟等19人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详见附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827、865、859、511、731、831、706、833、797、795、400、933、642、823、818、814、758、1415、1468号该19宗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莹莹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
审判员 徐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 婕附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