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724号原告仙游县大济镇大济社区前朱居民小组,住所地仙游县大济镇大济社区。负责人朱斌,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宗琰,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加全,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卢清泉,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炳泽,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明芳,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梁,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陈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大济镇大济社区前朱居民小组与被告陈炳泽、吴明芳、陈梁、陈鵰、陈加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仙游县大济镇大济社区前朱居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大济镇大济社区前朱居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百五十元,由原告仙游县大济镇大济社区前朱居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章建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毅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