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民初22号

张荣彦与田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张荣彦,田娜,田君磊,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初22号

原告:张荣彦,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保全、秦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娜,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处盛唐商务苑1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田君磊,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油田五一路东段大帑酒店七楼。

法定代表人:田建芝,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田君磊,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田店*组**号。上述三第三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磊,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张荣彦与被告田娜及第三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田君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荣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彦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张荣彦负担。

审 判 长  李光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威

代理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