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830号原告辛庙群,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陈保卫,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冯洪军,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庙群与被告陈保卫、冯洪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庙群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冯洪军豫M×××××号哈飞牌小型轿车一辆,并以担保人李爱花所有的所有的豫M×××××号大运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告冯洪军所有的豫M×××××号哈飞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李爱花所有的所有的豫M×××××号大运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永青
代理
审判员 韩 鑫
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楚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