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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445号

陈世清与罗新金、谢芬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世清,罗新金,谢芬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清,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罗新金,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谢芬芳,女,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新金、谢芬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