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子雨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9404-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二号路。
法定代理人:孟某。被执行人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29777-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17号5楼。
法定代表人:刘敏。被执行人安徽蓝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91426-5,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世彬。被执行人张世彬,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敏,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人江苏子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蓝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张世彬、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57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世彬名下车辆苏A×××××、被执行人刘敏名下车辆苏A×××××、苏A×××××。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丁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