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7257号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华文,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汪卫峰,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原告员工。被告谢立葛,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美红,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立葛、张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