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安宁皇达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长宁,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安宁市。被执行人陆文丹,男,汉族,1992年8月2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冯思睿,男,汉族,1994年11月11日生,云南省安宁市。关于安宁皇达经贸有限公司与陆文丹、冯思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宁皇达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4982.00元,执行费724.7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树荣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罗梅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