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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刑初326号

王某甲、郭某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窝藏、包庇
当事人
王某甲,郭某,燕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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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女,生于1987年4月9日,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5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同年6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女,生于1965年4月4日,汉族,农民。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燕某甲,男,生于1962年7月22日,汉族,农民。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燕某甲犯包庇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11日22时许,燕某丙(另案处理)驾驶豫K×××××红色别克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城路八仙门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薛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燕某丙弃车逃逸。被告人燕某甲为使儿子燕某丙不受刑事追究,分别与儿媳王某甲、郭某共谋后,以王某甲为肇事司机为由投案,郭某在明知燕某丙驾车肇事后仍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包庇燕某丙。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提某、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燕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22时许,燕某丙(另案处理)驾驶豫K×××××红色别克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城路八仙门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薛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燕某丙弃车逃逸。被告人燕某甲为使儿子燕某丙不受刑事追究,分别与王某甲、郭某共谋后,以王某甲为肇事司机为由投案,郭某在明知燕某丙驾车肇��后仍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包庇燕某丙。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郭某、燕某甲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包庇人燕某丙已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薛某的亲属及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燕某甲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禹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记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事故现场勘查资料、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提取黑色夹克衫笔录、黑夹克衫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收条、协议书、谅解书、村委会证明,证人王某丙、燕某丙、侯某、逯某某、燕某丁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燕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燕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雷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关毛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