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4刑初30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2月3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6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树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为帮助薛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达到向姚某某抵押借款目的,购买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此二证系伪造。
公诉机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有机关证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为帮助薛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达到向姚某某抵押借款目的,购买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薛某某、李某某用于抵押借款。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伪造。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2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薛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武某某的证言;2、哈尔滨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3、物证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借贷合同等;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的辩解。以上证据,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人徐某某无异议,证据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之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犯罪系自首。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权威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但考虑徐某某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金富
审 判 员 林世萍
代理
审判员 朱丽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