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111号
原告:厦门国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3030860401。
法定代表人:钟桂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明,公司职员。
被告:方美辉,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国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美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国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国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国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松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