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352号原告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117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5750945L。法定代表人张毅,职务总经理。被告肖惠,女,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袁荣三,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彦,女,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惠、被告袁荣三、被告李彦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 枫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杜牧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