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884号罪犯冯涛,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宿中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冯涛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