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有倘,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伟,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50.83513万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18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隋志伟
代理
审判员 龚洪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但是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