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朱明花。委托代理人李超、毛海宇,舟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舟山市泓荣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傅平。申请执行人朱明花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泓荣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舟普劳仲案字【2016】第02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明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46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泓荣水产有限公司在本院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903执108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乐羽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