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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531号

雷胜明申请执行雷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胜明,雷刚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雷胜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升乡灯坡村4组。被执行人雷刚,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高明乡张寺嘴村5组16号。申请执行人雷胜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374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470元。另,本案的执行费5562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并依法予以查封。但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