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执709号之一

项支忠与未帆帆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项支忠,未帆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项支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未帆帆,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项支忠与未帆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向未帆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6)皖0225民初831号调解书上归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未帆帆的银行存款114485.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马继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