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项支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未帆帆,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项支忠与未帆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向未帆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6)皖0225民初831号调解书上归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未帆帆的银行存款114485.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马继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