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647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隆重花边面料店,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商城南路**号。经营者朱槐,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余汝望,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隆重花边面料店与被执行人余汝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4167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律偿还货款11405元及利息损失(以1140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余汝望未开设账户或账户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汝望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向公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汝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与被执行人余汝望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余汝望称在2016年7月、8月已经分两笔共3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且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剩余案款暂时无法偿还,需要时间分期偿还完毕。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余汝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且确认被执行人已偿还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6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戴文波 百度搜索“”